办理收养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