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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必须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对于收养人来说,主要有以下限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八周岁; 4....
涉外收养必须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对于收养人来说,主要有以下限制:1、无子女;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3、年满三十岁;4、配偶必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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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领养关系。 一方要求解除领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领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①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④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1、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籍当事人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委托本国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作为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领域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事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外交代表的身份可以作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如果外地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2、无国籍人员.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提交或提交授权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签订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有效。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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