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条规定为处理
签订认购书后未
签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定金如何处理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1、如果出卖方的原因未能
签订购房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
2、如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所交之订金不能退还。
3、如果是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则定金应当退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