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