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
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
当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住所地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标准上,在实务中,一般根据与营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管辖权审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债务人的住所地的确定问题。债务人的住所地应当首先判断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不能确认”、“无法查明”、“没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形下,方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作为其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