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分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总公司与分公司均未与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有总公司财务盖章的押金条.
二、总公司有注册,分公司未注册。
三、之前经县法院判决:分公司与员工构成
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属于工伤。
四、接著,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依县
法院判决后出了一个文件说:如果分公司有登记的情况下,应该是属于工伤。
五、再之后就是伤残鉴定和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现在经仲裁后企业不服,提请县法院诉讼,理由有三:
1、说是所诉总公司的被诉主体不对。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主体是总公司。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
个人认为:
a.之前法院有判决是工伤。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总公司无关。
3、在
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中,不应处理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
申请仲裁的案由主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这里用了一个“等”字来表述主题未写出的内容,但所要表达的意思已经在正文中表述出来(即原告与被告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请各位帮忙看一下,我的答辩思路是正确的吗?还存在有哪些问题没有?
补充提问:
第2条内容修正如下:
2、員工只能享受非法用工待遇,依据是市人力资源的文件,分公司未登记,只能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处理。具体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9号令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执行。
个人认为:
a.之前县法院是有判决是工伤的结论。
b.员工的押金条上有总公司的财务章,所以用工主体是总公司,和分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