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是经营者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对消费者来说是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及其品质的重要依据之一。
2、有的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专门选择其信赖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经营者不标明其名称和标记或者标明虚假的名称和标记,一是可能让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是否是其真正想要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标明虚假的名称和标记,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其想要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是如果商品或者服务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受到损失,无法找到真正的经营者,也无法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因此,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