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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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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季某将自己的店铺划分出一半出租给师某开美发店并从中牟利,季某是“柜台的出租者”,应当遵守《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8条“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二)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规定。 季某出租一半店铺给师某,租赁期限只有1年,他明知师某打出的“办贵宾卡可在18个月内使用”的广告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加制止或向消费者提醒,季某未尽到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10条“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季某赔偿经济损失。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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