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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柜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02-15
国家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柜台经营活动是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季某将自己的店铺划分出一半出租给师某开美发店并从中牟利,季某是“柜台的出租者”,应当遵守《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8条“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制作租赁柜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柜台或者场地的明显处悬挂或者张贴;(二)监督承租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规定。 季某出租一半店铺给师某,租赁期限只有1年,他明知师某打出的“办贵宾卡可在18个月内使用”的广告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也未加制止或向消费者提醒,季某未尽到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10条“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季某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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