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案是否应追加其他六个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子女对父母都
有赡养义务,唐某的八个子女在赡养义务的范围内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即争议的赡养关系是一个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必要的共同诉讼范畴。赡养追加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六个女儿为共同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方便诉讼,唐某只起诉未承担赡养义务的两个儿子时,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并依据唐某的处分权以及“不告不理”原则进行审理,依法对两个儿子应承担的赡养份额作出判决,无需追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