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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2.20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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