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房地产抵押时:
1、应当凭
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3、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