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
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保证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