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买卖欺骗欺诈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1)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
4)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
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