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一、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二、刑事责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