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行政争议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
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该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是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三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是工伤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发生以上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发生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并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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