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
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首先,用人单位是工伤的承担者,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用人单位。其次,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的法律关系,包含,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那么势必就可能存在连带责任。比如: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第三人就包括用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