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不予工伤认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不
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看,按照国务院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也不能仅限于表面的含义,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常理,遵循逻辑规律,从而对立法本意做出正确理解。劳动者之间因言语不和,也是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李某与朱某非个人恩怨,又非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李某的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是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看,我国对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笼统、列举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确认案件时,打架受伤算工伤吗往往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理解,使因工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能在经济上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