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诉讼代理人XXX,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与扬子·交汇处。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0371-86111111。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1年6月20日在职期间的工资20032元;
3、责令被告支付原告δ发放的业务提成25125元;
4、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66元;
5、责令支付加班费6093.33元;
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
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无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4006.4元)、
医疗保险待遇(1201.92元)、
工伤保险待遇(200.32元)、失业保险待遇(400.64元)、
生育保险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5909.44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11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δ与原告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也δ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δ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δ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δ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2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2012〕0040号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明显不当,无法令人信服。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程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