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改制首先是从集体企业开始的,但目前对
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具有多重身份,加上改制行为规则不健全,一些犯罪容易混淆。其中,区分贪污罪与
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与
挪用资金罪这两个问题较困难。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依据以下三点理由进行辩护: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已经吊销,企业法人不存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失去了经营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归自身所有;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在改制方案中授予其一定权利。被告人往往认为其
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轻罪,即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而不可能
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含义。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目的就是为了对该企业进行清算,为改制方案的出台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