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的法律定义实践中,未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有些人认为,未婚同居是婚姻的暂时先导。但是,由于同居导致的财产争议及子女抚养争议也较为普遍。在“同居”之前,我国有“非法同居”的概念。
2、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于1989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末
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但是,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非法同居关系”法律用语,由于与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的“同居关系”相抵触,从此“非法同居关系”在司法文书中已消失。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