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同居析产的具体规定: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解除同居有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
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