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