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
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所以,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投标人可以就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