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法医鉴定一般在三十日内。根据规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伤者在治疗终结后三到六个月后向有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申请人可以是伤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伤者本人。伤者应携带:
(一)入院记录
(二)出院记录;
(三)出院小结;
(四)病历本;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七)
交通事故认定书;
(八)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九)
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到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法医的指示进行鉴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如下:
一、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
精神抚慰金:一般50000元,最高不能超过80000元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