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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倒车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根据高法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的,不按交通肇事处理。可见,是否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另一标准。 另外,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院落、封闭的住宅小区等范围内人员基本是特定的,往来人员较少,如发生事故不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又一标准。 综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围绕四个要素,并分析现场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交通工具的性质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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