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
1.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5.
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