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本案系一起涉及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
劳动争议案件。本案虽最终调解结案,但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确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退工,而女职工本身有过错的责任承担;仲裁、诉讼的停工时间与“三期”时间基本一致时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
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仲裁前置问题及用工主体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