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
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
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