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价值予以责任分配的法定义务。通俗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潜在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的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对该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