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适用孰先原则。
2、“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以及处理的原则,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往往不一致,应适用孰先的原则,即如果“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前的,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反之“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在“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后的,以“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