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
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而提下用人单位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