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可由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
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或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