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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的话,人民法院予以更正或者裁定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规定的处罚内容错误,可以向决定机关说明情况请求更改。如果决定机关不给予更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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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处罚方法。罚款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附加刑。 无论是刑法部分明确规定了罚款的刑期,还是没有明确规定罚款的刑期,在判处罚款的时候,必须根据犯罪情况决定罚款的金额。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多,情节轻的,罚款金额少的,适应犯罪,使犯罪者在经济上不便宜。同时,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是因素。罚款金额过多,超过犯罪分子的实际负担能力,犯罪分子也无法缴纳,对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也不利,同时罚款刑罚无法实际执行,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罚款金额过少,犯罪分子就无法感受到经济处罚,对犯罪分子没有处罚作用。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我们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将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涂改、改写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文书,行政相对人可以拒不执行。如果我们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又发现确有错误时,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纠错机制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该怎么纠错,《行政处罚法》却没有具体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要求。从执法实践来看,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虑: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该怎么纠错,《行政处罚法》却没有具体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要求。从执法实践来看,小编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虑: 1、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因改变了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3、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如本文前述案例,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 4、事实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这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纠错的精神的。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的,即使收集了证据也是无效的,但主动进行纠错却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的。 5、程序出错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就处罚提出异议,致使该案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此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管辖错误 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虽然无权处理该违法行为,但不表示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不能处理。 本生知错就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能因为是特殊的国家机关,所以发生错误就那让听之任之,还是要找出错误的地方及时的纠正,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一些人身或者是财产方面的损失,这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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