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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行政处罚决定的错误

2021-11-17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于如何纠错,《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从执法实践来看,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 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 如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应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 二、处罚类型和范围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类型或范围有误,应根据局官方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处罚的种类或范围发生了变化,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有误,如本文上述案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事实错误。 如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调查核实违法事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重新做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精神。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即使收集证据也无效,但主动纠错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程序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程序有误,如果检验报告送达后不满15天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的处罚提出异议,导致本案处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此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然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管辖错误。 如因无管辖权而发现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根据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虽然我们无权处理这种违法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无法处理。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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