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