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如果:
(1)单位不和你续约
(2)要和你续约但是降低劳动报酬的
这都属于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补偿金的情形,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未满一年的,6个月以内的补半个月,6个月以上的补一个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持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动不续约的,就没有权利要求上面所说的
经济补偿金。
2、据您所说,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该多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这个补偿金是因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代价。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为工作时间不同所以补偿不同。
如果单位在中途违法解除的话,还可能被要求
支付赔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是应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