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出卖人违约责任有:
(1)
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合同义务时向买受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因出卖人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买受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出卖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