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是可以的。对于工伤
保险医疗费不够的相关情况,其法律依据如下:
一、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第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
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
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综上,在因第三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情形下,应该获得双重赔偿(医疗费除外)。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部分未报的医疗费,在工伤保险项下仍可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