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申请破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1)破产申请费用;
2)
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3)破产案件在
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
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2、共益债权
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
1)因继续履行尚
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
2)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三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时,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需要对此作出偿付;债务人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时,要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这两种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共益债务。
(
3)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为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虑,破产企业要继续营业。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人工资、
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于营业产生的其他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
(
4)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
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