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权:
一、是
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主张赔偿。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若作为承包单位的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受该组织或自然人(如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即使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承包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按照雇佣关系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