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作用相对较小或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参与实施全部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可依其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等次,但每等次相差幅度不超过10%;
另外,对于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实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作用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