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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节确定从宽幅度。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作用相对较小或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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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中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看法院是否采信具体的证据,证据之间是否构成完整证据链,是否具有排他性。实际量刑除了考量未成年人(从轻)、7000元(数额),还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考量主犯还是从犯、犯罪动机、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自首立功、累犯初犯、是否退赃等多方因素。
量刑在3年左右,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具体判罚需要由法院经过审理后进行判决。对于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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