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4.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赔偿金、下岗生活费、
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职工档案的;
6.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雇工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
住房公积金争议的;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
9.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