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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23.01.02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4.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赔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职工档案的;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雇工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 9.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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