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实践中常见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针对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项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