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止申请书
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请求:仲裁中止
事实与理由:
贵委员会审理的与我
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我一直未收到《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无法申请再次鉴定。而且根据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我需要收到《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并将收到《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的回执提交给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可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
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我属于需要等待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形,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为保护我的合法诉讼权利,特向贵委员会申请对本案中止仲裁。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