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中频繁遇到也是经常讨论的问题。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适用特殊时效,即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
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1年;另一种支持一般时效,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1年内。首先,特殊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的组成我们可以将其平分为两份,其中一份是劳动报酬,而另外一份则是对用人单位未
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责任。所谓的双倍工资只是以工资为计算单位来确定惩罚的额度,并非所指双倍工资都为劳动报酬;其次,从立法本意上看,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规制用人单位,使其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质便体现出来。所以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性责任,用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责任适用一般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