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保险缴纳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
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
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