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
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
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
3、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4、约定返还保管物事项;
5、约定好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2021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