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今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从11月1日0时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存在抢救费用超过
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之一,且受害人不是肇事机动车本车人员的,受害人或家属、对受害人进行抢救的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火化的殡葬机构,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人就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单人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